商家用特价商品吸引顾客,但顾客上门却遇到了2万元的消费门槛。顾客不满意,商家拿出了最终解释权。
9月30日,武昌黄女士从武昌一家店发布的广告中看到,特价限量销售:钢化玻璃餐桌加4把餐椅688元,沙发1980元。
10月1日,黄女士一大早就赶到家里的商店去买特别的家具。但销售人员当场给她泼了一盆冷水,必须在店里买2万元的商品,才能买到特殊的限量商品。黄女士反驳说,广告中没有购买2万元的前提,销售人员指出,广告中有一行小词最终解释属于商家。在反复争论失败后,黄女士最终没有买家具,她认为商家的举动是用最终解释来欺骗人们。
真正的黄女士随后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,武昌工商分局中南工商研究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。工商人员认定,称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,违反合同法,无效。该店发布的广告内容未兑现,涉嫌虚假宣传,工商人员立即责令该店停止虚假宣传。同时,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,黄女士以688元买了一套钢化玻璃桌,1980元买了一套沙发。
律师的观点
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明表示,商家在宣传材料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,以避免法律制裁和免除责任。同时,违反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规定的,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的原则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合同。在格式合同中,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责任、增加责任、排除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因此,如果消费者与商失败,他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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