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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饰公司要求饭店偿还借款
    装饰公司在为某饭店 装修在此期间,双方因退还费用而向法院提起纠纷。被告酒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。最近,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裁定,被告偿还原告贷款21万元以上。
       原告称,2008年12月,他为被告支付了2008年10月至12月的21万多元电费和水费。后来,被告向他发出了借据。2010年12月23日,他向被告发出催款函,但对方没有理会。
       在审判过程中,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贷款事实没有异议,但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,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      法院认为,债务应该得到偿还。根据发现的事实,装修公司为酒店提前支付了电费、水资源费和事故维修费,酒店认可,并出具了两份借据,表明装修公司与酒店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。现在装修公司要求酒店偿还贷款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得到支持。根据法律规定,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,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义务,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在本案中,由于装修公司与酒店没有约定明确的贷款偿还时间,装修公司向酒店邮寄了催款函,酒店对装修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采纳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