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2日,第十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《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案》(草案修订稿)(以下简称修订案),明确规定了首都建筑节能材料的使用。
修订案明确规定了新建筑节能、现有建筑节能、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、民用建筑节能系统节能及相关法律责任。
在建筑节能工作中,非法使用节能材料的建筑、设计、施工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修订案第三十二条规定,建设单位使用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、照明设备;采购墙体材料、保温材料、门窗、采暖制冷系统、照明设备;使用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、设备之一的,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修订案还规定,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;限制和消除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使用。生产实心粘土砖的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请求同级人民政府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,由市建设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罚。